东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参照《东北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2025年1月25日印发)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范围、类别及条件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范围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范围包含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业余、函授、非脱产)和自学考试本科生。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类别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按教育部批准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根据专业科类可授予对应学士学位(加注“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字样)。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1.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业余、函授、非脱产、自学考试)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业余、函授、非脱产)毕业论文通过查重审核,完成答辩且成绩中等及以上;自学考试本科生毕业论文通过查重审核,完成答辩且成绩70分及以上。
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业余、函授、非脱产、自学考试)外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辽宁省或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高校联盟组织的学位课程(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考试,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其他语种达到全国同类考试要求;
(3)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考试,笔试合格;
(4)已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者,可视为外语条件符合要求。
学生申请学位时需提供成绩真实有效性的核验途径和辅助证明资料。无法核验成绩者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4.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业余、函授、非脱产、自学考试)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材料通过审核。
第四条 学士学位申请的有效期
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以本科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三个月内,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申请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两次。学生申请时间一般为3月和9月,准确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学生,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流程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第六条 学士学位的审核
继续教育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审核结果报送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例会进行终审。终审通过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并报送上级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审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决议和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进行学士学位证书的打印、制作与核发工作。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通过之日为准。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报学校复核无误,可由学校档案馆开具正式的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学士学位撤销
经认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并撤销其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经继续教育学院报备学校予以注销,由学校报备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东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东北财大校发〔2024〕50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